四部门联合发布AI生成内容标识新规,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5-03-14 18:24 作者:顾雨柔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携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颁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简称《标识办法》),该法规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障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识办法》详细规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两种主要标识方式: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显式标识通过在内容或交互界面上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直接展示,使用户能够明显感知到内容的合成性质;而隐式标识则采用技术手段嵌入文件数据中,不易被用户直接察觉,但能有效标识内容的生成合成属性。

根据《标识办法》要求,对于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特定情形的服务提供者,需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包含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及内容编号等关键数据。同时,鼓励服务提供者采用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以增强识别效果。

针对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标识办法》明确了其应采取的技术措施,以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这包括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根据核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提醒公众内容属于或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还需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为了保障《标识办法》的有效实施,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上架审核时,需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相关材料。同时,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标识方法和样式,提示用户遵守标识管理要求。

对于用户而言,若申请未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可在明确用户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相应内容,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用户在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或伪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

《标识办法》还强调服务提供者在开展标识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于违反《标识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标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众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辨识能力,促进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明确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标识办法》的正式施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将更加规范,为构建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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