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份关于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份文件对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明确了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资格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描述,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是指那些在人类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辅助工具的过程中得到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的作用类似于信息处理器或绘图工具,帮助人类更高效地完成发明任务。然而,尽管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真正能够署名为发明人的,仍然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概念。这种发明是指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发明创造,例如由人工智能技术自主设计的食品容器等。然而,对于这类发明,由于在中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因此无法将人工智能系统署名为发明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这意味着,即使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完全自主生成了发明,但在专利文件的署名上,仍然需要由自然人作为发明人出现。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也都必须是自然人。
这一规定引发了广泛讨论。一方面,它确保了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关于人工智能在专利制度中地位的质疑。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如何更好地平衡人工智能和人类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将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反映了国家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视和关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因此,如何更好地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确保其合法、合规、安全地应用,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