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品牌之争中,“50年协议”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华彬集团坚称“50年协议”真实存在,而天丝集团则在近期发表公开声明称:所谓的“50年协议”是不生效且不真实的,华彬集团操控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合资公司”)更是无权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天丝集团此番声明可谓底气十足。其前提建立在包括最高法等诸多法院不予认定所谓“50年协议”的有效性。尽管华彬集团曾多次以该协议提起上诉,意图改变其节节败退的诉讼战局面,但在多达60余场诉讼判决中,其并未能如愿。
天丝集团的声明显示:假使各方履行了“50年协议”,那么受益方只能是合资公司,但是,合资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收入在过去十数年间已经全部流入了华彬方,合资公司及其控股大股东不但无法受益,反而成了受害者,最终所有的受益方只有一个---华彬集团。
尽管华彬集团坚称“50年协议”真实存在,但其主张并未获得法院支持。随着此次天丝集团的声明发布,其20年前与华彬集团的种种纠纷真相一一被揭开。
假使协议存在,华彬方为何从未履行?
查阅协议书可知,该协议第四项表述“丙方同意在十五年内每年向丁方支付销售额 3%的提成费,按月支付”。丁方即天丝集团。
根据华彬集团于2018年曾主动披露的信息显示,红牛进入中国20多年来,在中国的累计销售额就已经高达1453亿元。如果按照50年协议的约定,那么华彬集团应向天丝集团支付近50亿元的提成费。
但天丝集团表示,华彬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支付过这笔钱款。
有意思的是,所谓的“50年协议”在此前的20余年都没有出现过、但是在红牛商标权属发生纠纷、华彬方式微的第一时间就横空出世,其用意不言而喻。
试问,如果华彬集团所坚持的“50年协议”真实存在,那华彬集团是否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天丝集团支付近30年的销售额提成费以及滞纳金?
“50年协议”签约主体竟然不存在?
更为奇怪的是,所谓“50年协议”的签订方,竟然“查无此人”?
按照华彬集团的说法,协议于1995年11月10日由四方签订,其中丙方为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但是,这家公司却从未设立过。
即使是后续的合资公司,也是基于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批登记的“95年合同”(各方股东也与“50年协议”的股东不同)在1995年12月才设立,更不可能在成立之前倒签协议。
协议法律效力不被支持
假如“50年协议”存在,那么依据当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资协议或者合同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核备案之后方能生效,若合资协议与合资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由合资合同为准。而本案中,“50年协议”并未向有关机关审核备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无法生效。
我们常规理解一份协议或合同,只有先整体有效才能说部分条款有效,或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单就争议解决或保密条款有效,没有见过只对单方有义务的条款有效,另一方不需要履行合同条款却还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形。
如果华彬方坚信“50年协议”是有效的,为什么在分拆诉讼以及组合诉讼高达9起中没有任何一次是请求法院确认“50年协议”整体有效?一再对协议书本身挑挑拣拣,是在选对自己有利的角度?
华彬方先声夺人说天丝“撕毁协议”,本质看可能是恰恰相反。
案件审理过程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当事人心虚?
2024年9月6日中浩公司曾公开发布了《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红牛、天丝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声明》,声明中指出,在深圳审理的红牛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过程中,中浩公司被他人假冒公章、假冒法人身份、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截取法院诉讼文书,以配合他人诉讼、获取不法利益。
其中,中浩公司监事黎红光(多年未上班)为配合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公司进行应诉,在未得到中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中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授权委托手续,以中浩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此案的二审诉讼,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虚假陈述。经过中浩公司调查,黎红光与华彬方存在利益关联。
中浩公司所披露的系列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幕后主使是谁,已经跃然纸上。试问,如果协议真实存在,为何还要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影响司法判决?
事实上,“50年协议”之前已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多个地方法院否定。“50年协议”无法改变华彬集团的侵权事实,也并不能成为华彬集团侵权行为的保护伞。2022年,深圳前海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第一条有效。而在今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撤销了该判决,并发回重审。这也意味着“50年协议”诉讼大战仅存的战果也被推翻。华彬集团试图分拆协议获得法院支持的尝试已走进死胡同。
相信随着真相的揭开,华彬方手中的筹码已越来越少,这场红牛大战相信很快也即将迎来最终结局。